『大日本古文書』 東寺文書 4 東寺文書之四 p.48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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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補任料之事者、納所徳分以前〓減少之間百疋可致沙汰云く、, 田頭取之事、可致沙汰、次乘琳法槁者、就上衆可爲本所所云々、, 衆儀治定了、, 方之徳分、如元可有自專云〓、, 右以人、所補彼職也、恒例臨事御公事等、任先例、可致其沙汰之状如件、, 一十分一奉行之事者、可申付乘琉法橋、但、堅令辞退者、可被付公文所之由, 文明十六年三月廿七日公文法槁聡快〓, 一納所職之事、就境望申、可被補于乘慶云〓、然者、乘弥法橋之受指南、佛事, 東寺一方納所職事, 補任, 年預法印權大僧都〓, 一乘敬補任案文, 乘敬, 壹貫五十文, 此補任状、廿七日召乘敬、渡之畢、任料〓百疋早ミ, 可渡進之由、申付了、, 此補任状、廿七日召乘敬、渡之畢、任料〓百疋早ミ, 可渡進之由、申付了、壹貫五十文, 文所ノ沙, 納所職補, 任状案文, 庄等ハ公, 汰トス, 東寺一方, 任ノ事, 行ノ事, 足方久世, 納所職補, 事, 十分一奉, 取, 佛事田頭, 補任料ノ, 東寺百合文書ち, 四八五

割注

  • 可渡進之由、申付了、
  • 此補任状、廿七日召乘敬、渡之畢、任料〓百疋早ミ
  • 可渡進之由、申付了、壹貫五十文

頭注

  • 文所ノ沙
  • 納所職補
  • 任状案文
  • 庄等ハ公
  • 汰トス
  • 東寺一方
  • 任ノ事
  • 行ノ事
  • 足方久世
  • 十分一奉
  • 佛事田頭
  • 補任料ノ

  • 東寺百合文書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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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四八五

注記 (35)

  • 1428,533,98,1915一補任料之事者、納所徳分以前〓減少之間百疋可致沙汰云く、
  • 1564,585,94,1896田頭取之事、可致沙汰、次乘琳法槁者、就上衆可爲本所所云々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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