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大日本維新史料 編年之部』 2編 3 安政1年2月1日~同年2月10日 p.77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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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嗣後亞美理駕合衆國民人與日本國商民、任便交易、日本國政不立限制以杜包, 建造樓屋、竝設立醫館・禮拜堂及殯葬之處、尚墳墓或被日本國民人〓掘、日本國地, 一亞美理駕合衆國民人在港口貿易、或久居或暫住、均准其租賃民房、或租地自行, 代納、或用本處金銀錢、或用外國洋銀納餉、照於兩國商議定價、〓若有時合衆國, 方官嚴拿、照例治罪、, 即將其〓運之貨、一并歸日本國入官、, 一准亞美理駕合衆國官民人延請日本國各方士民人等、教習各方語音、竝都辨文墨事, 船偶入港口買食物、及修整船隻、此船則不用納船鈔、且有合衆國兵船出入此, 呈報領事官、報明海關、委員査瞼明確、方准〓運、〓不禀明候瞼、輒行〓運者、, 一亞美理駕合衆國商船停泊口内、不准互相〓貨、尚有ド必須〓過別船者、由該商, 於起貨時完税、出口貨物於下貨時完税、統俟税鈔全完、海關發給紅單、由, 領事官瞼明、再得發還船牌、准該商出口囘國、其完納税銀由日本國官設銀號, 一亞美理駕合衆國商船進口後、於領牌起貨時、應即將船鈔交清、其進口貨物, 處、亦不用納船鈔銀、, 攬把持各人貿易之弊、, 埋葬ノ權利, 住權及禮拜, 荷ノ轉載, 國民貿易ノ, 第十四條居, 第十二條船, 第十三條兩, 自由, 本語教師書, 第十五條日, 拂ノ手續, 税及關税支, 第十一條噸, 安政元年二月十日, 七七七

頭注

  • 埋葬ノ權利
  • 住權及禮拜
  • 荷ノ轉載
  • 國民貿易ノ
  • 第十四條居
  • 第十二條船
  • 第十三條兩
  • 自由
  • 本語教師書
  • 第十五條日
  • 拂ノ手續
  • 税及關税支
  • 第十一條噸

  • 安政元年二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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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七七七

注記 (30)

  • 822,719,67,2139一嗣後亞美理駕合衆國民人與日本國商民、任便交易、日本國政不立限制以杜包
  • 472,753,69,2101建造樓屋、竝設立醫館・禮拜堂及殯葬之處、尚墳墓或被日本國民人〓掘、日本國地
  • 589,714,69,2147一亞美理駕合衆國民人在港口貿易、或久居或暫住、均准其租賃民房、或租地自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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