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大日本古文書』 幕末外国関係文書 5 安政元年2月~同年3月. p.15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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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國大憲、秉公査辨、但該領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、致與日本國官民動多, 須兩得其平、如地方官有欺貌該領事各官等情、准該領事等將委曲申訴日, 關、按所戰噸數、輸納船鈔、計所載貨物、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、毎噸納鈔, 一亞美理駕合衆國民人既准赴港口貿易、應須各設領事等官、管理本國民, 事等官報明海關、於該船出口時、將鈔已納完之處、在紅牌内註明、並行文別, 或有船隻進口已在本港海關納完鈔銀、因貨未全銷、復載往別口轉售者、領, 人事宜、日本國地方官應加〓接、遇有交渉事件、或公文往來、或會晤面商、務, 定條例、將船隻貨物倶歸日本國入官, 凡亞美理駕合衆國船隻赴港口貿易者、均由領事等官、査驗船牌、報明海, 口海關査照、俟該船進別口時、止納貨税、不輸船鈔、以免重徴、, 不及一百五十噸者、毎噸納鈔, 凡亞美理駕合衆國民人貿易船隻進口、准其自雇引水、赴關隘處所、報明帶, 別港、擅自遊奕、又不得與沿海奸民私相交易、如有違犯此條禁令者、應按現, 港口之船隻裝載貨物、互相往來、倶聽其便、但港口外不得有一船馳入, 牴〓、, 貿易禁制, 牌噸税, 利及ビ密, 第五條船, 第六條水, 置, 第四條領, 先案内者, 通辯其他, 貿易ノ權, 事官ノ設, 安政元年二月, 一五一

頭注

  • 貿易禁制
  • 牌噸税
  • 利及ビ密
  • 第五條船
  • 第六條水
  • 第四條領
  • 先案内者
  • 通辯其他
  • 貿易ノ權
  • 事官ノ設

  • 安政元年二月

ノンブル

  • 一五一

注記 (28)

  • 1165,743,75,2132本國大憲、秉公査辨、但該領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、致與日本國官民動多
  • 1280,743,76,2125須兩得其平、如地方官有欺貌該領事各官等情、准該領事等將委曲申訴日
  • 816,749,76,1989關、按所戰噸數、輸納船鈔、計所載貨物、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、毎噸納鈔
  • 1513,682,78,2187一亞美理駕合衆國民人既准赴港口貿易、應須各設領事等官、管理本國民
  • 465,751,79,2129事等官報明海關、於該船出口時、將鈔已納完之處、在紅牌内註明、並行文別
  • 583,751,77,2130或有船隻進口已在本港海關納完鈔銀、因貨未全銷、復載往別口轉售者、領
  • 1398,745,79,2128人事宜、日本國地方官應加〓接、遇有交渉事件、或公文往來、或會晤面商、務
  • 1629,741,65,1064定條例、將船隻貨物倶歸日本國入官
  • 934,734,74,2139凡亞美理駕合衆國船隻赴港口貿易者、均由領事等官、査驗船牌、報明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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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700,823,62,840不及一百五十噸者、毎噸納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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