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大日本維新史料 編年之部』 2編 3 安政1年2月1日~同年2月10日 p.79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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鈔、計所載貨物、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、毎噸納鈔銀五錢、不及一百五十噸者、毎噸納鈔銀, 與中國官民動多牴〓、, 五港口之船隻裝載貨物、互相往來、倶聽其便、但五港口外不得有一船駛入別港、擅自遊, 奕、又不得與沿海奸民私相交易、如有違犯此條禁令者、應按現定條例、將船隻貨物倶歸中, 官等情、准該領事等官將委曲申訴中國大憲、秉公査辨、但該領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、致, 一凡合衆國船隻赴五港口貿易者、均由領事等官、査瞼船牌、報明海關、按所載噸。數、輸納船, 一合衆國民人既准赴五港口貿易、應須各設領事等官、管理本國民人事宜、中國地方官應加, 疑接、遇有交渉事件、或公文往來、或會晤面商、務須兩得其平、如地方官有欺〓該領事各, 定條例納餉、不得弓有別項規費、, 全銷、復載往別口轉售老者、領事等官報明海關、於該船出口時、將鈔已納完之處、在紅牌, 一嗣後合衆國民人倶准其〓帶家眷、赴廣州・福州・厦門・寧波・上海共五港口、居注貿易、其, 一錢、所有以前文量及各項規費全行裁革、或有船隻進口已在本港海關納完鈔銀、因貨未, 其由本國或別國販運進口售賣、並准其將中國貨物販運出口赴本國或別國售賣、均照現, 國入官、, 合衆國民人在五港口貿易、除中國例禁不准〓帶進口出口之貨物外、其餘各項貨物均准, 人民貿易ノ, 第五條米國, 官ノ設置, 居住貿易ノ, 自由, 第四條領事, 權利及密貿, 易禁制, 及噸税, 場ニ於ケル, 第六條船脾, 第三條開港, 安政元年二月十日, 七九二

頭注

  • 人民貿易ノ
  • 第五條米國
  • 官ノ設置
  • 居住貿易ノ
  • 自由
  • 第四條領事
  • 權利及密貿
  • 易禁制
  • 及噸税
  • 場ニ於ケル
  • 第六條船脾
  • 第三條開港

  • 安政元年二月十日

ノンブル

  • 七九二

注記 (29)

  • 416,691,68,2179鈔、計所載貨物、在一百五十噸以上者、毎噸納鈔銀五錢、不及一百五十噸者、毎噸納鈔銀
  • 1004,701,57,531與中國官民動多牴〓、
  • 1700,701,67,2165五港口之船隻裝載貨物、互相往來、倶聽其便、但五港口外不得有一船駛入別港、擅自遊
  • 1585,705,62,2162奕、又不得與沿海奸民私相交易、如有違犯此條禁令者、應按現定條例、將船隻貨物倶歸中
  • 1113,694,64,2171官等情、准該領事等官將委曲申訴中國大憲、秉公査辨、但該領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、致
  • 534,667,66,2202一凡合衆國船隻赴五港口貿易者、均由領事等官、査瞼船牌、報明海關、按所載噸。數、輸納船
  • 1346,670,63,2194一合衆國民人既准赴五港口貿易、應須各設領事等官、管理本國民人事宜、中國地方官應加
  • 1228,698,64,2169疑接、遇有交渉事件、或公文往來、或會晤面商、務須兩得其平、如地方官有欺〓該領事各
  • 655,705,59,786定條例納餉、不得弓有別項規費、
  • 186,700,62,2161全銷、復載往別口轉售老者、領事等官報明海關、於該船出口時、將鈔已納完之處、在紅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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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302,708,63,2152一錢、所有以前文量及各項規費全行裁革、或有船隻進口已在本港海關納完鈔銀、因貨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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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683,286,45,207權利及密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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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835,286,44,210第三條開港
  • 1936,757,47,337安政元年二月十日
  • 1932,2411,44,113七九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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