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大日本維新史料 編年之部』 2編 3 安政1年2月1日~同年2月10日 p.77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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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多於各國、一切規費全行革除、如有海關胥役需索、日本國照例治罪、尚日, 日本國與, 日本國地方官應加款接、遇有交渉事件、或公文往來、或會暗面商、務須兩得其平、, 載貨物、互相往來、倶聽ニ其便、但港口外不得有β一船駛入別港、擅自遊奕、又不得, 本國日後欲將税例變更、須は與亞美理駕合衆國領事等官議允、如〓有利盆及於, 亞美理駕合衆國及兩國民人、無論在何地方、均應互相友愛、眞誠和好、共保萬々年太, 亞美理駕合衆國民人既准赴港口貿易、應須各設領事等官、管理本國民人事宜、, 一嗣後亞美理駕合衆國民人倶准其挈帶家眷、赴, 日本國入官、, 一亞美理駕合衆國來日本國貿易之民人、所納出口入口貨物之税餉、倶照現定例册、, 與沿海奸民私相交易、如有違犯此條禁令者、應按現定條例、將船隻貨物、倶歸:, 平無事、, 如地方官有欺藐該領事各官等情、准該領事等、將委曲申訴日本國大憲、秉公査, 各國、亞美理駕合衆國民人應一體均沾、用昭平允、, 一嗣後, 居住貿易、其港口之船隻裝, 安政元年二月十日, 此所〓字ア, リ港ノ名歟、, 第三條開港, 居住貿易ノ, 場ニ於ケル, 權利及密貿, 官ノ設置, 易禁制, 第四條領事, 兩國及其人, 民ノ修交, 及利盆均霑, 第二條關税, 第一條日米, 七七四

割注

  • 此所〓字ア
  • リ港ノ名歟、

頭注

  • 第三條開港
  • 居住貿易ノ
  • 場ニ於ケル
  • 權利及密貿
  • 官ノ設置
  • 易禁制
  • 第四條領事
  • 兩國及其人
  • 民ノ修交
  • 及利盆均霑
  • 第二條關税
  • 第一條日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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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七七四

注記 (32)

  • 1260,774,77,2095不得多於各國、一切規費全行革除、如有海關胥役需索、日本國照例治罪、尚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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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790,764,78,2107載貨物、互相往來、倶聽ニ其便、但港口外不得有β一船駛入別港、擅自遊奕、又不得
  • 1143,763,78,2108本國日後欲將税例變更、須は與亞美理駕合衆國領事等官議允、如〓有利盆及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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