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大日本維新史料 編年之部』 2編 3 安政1年2月1日~同年2月10日 p.77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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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淡水、均不得稍爲禁阻、如該商船在外洋損壞、漂至日本國沿海地方者、經官, 水師大員與日本國該處港口之文武大憲、均以平行之禮相待、以示和好之誼、該船, 一嗣後亞美理駕合衆國如有兵船巡査貿易、至日本國各港口者、其兵船之水師提督及, 一嗣後日本國與合衆國各品官員、若有公文往來、雖要合已身〓稱答、以得〓彼此, 若合衆國民人在日本國、與別國貿易之人因事爭論者、應聽兩造、査照各本國, 尚過有日本國人與合衆國人因事相爭、不能以和平調處者、即須兩國官員査, 官辨訴、先禀明地方官、査明禀内字句明順事在情理者、即爲轉行領事等官査辨、, 地方官査知、即應設法極救、着加撫〓、傅得駛至本港口修整、一切採買米糧、汲, 一亞美理駕合衆國民人在日本國各港口、自因財産渉訟、由本國領事等官訊明辨理、, 一亞美理駕合衆國貿易船隻若在日本國洋面、遭風觸壞、擱淺遇盜、致有損壞、沿海, 所立條約辨理、日本國官員均不得過問、, 明公議察奪、, 内字句明順事在情理者、即爲轉行地方官査辨、日本國商民因有要事、向領事等, 合照平行之禮而兩國均不得互相徴索禮物、, 査明、亦應一體撫夕妥爲辨理、, 安政元年二月十日, 第二十一條, 信ノ對等, 難破船ノ救, 兩國官吏音, 第二十條領, 事裁判權, 第二十二條, 裁判ノ權利, 第二十三條, 米艦及其乘, 員ノ待遇, 訟ノ手續及, 助, 安政元年二月十日, 七七九

頭注

  • 第二十一條
  • 信ノ對等
  • 難破船ノ救
  • 兩國官吏音
  • 第二十條領
  • 事裁判權
  • 第二十二條
  • 裁判ノ權利
  • 第二十三條
  • 米艦及其乘
  • 員ノ待遇
  • 訟ノ手續及

  • 安政元年二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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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七七九

注記 (31)

  • 828,755,60,2102取淡水、均不得稍爲禁阻、如該商船在外洋損壞、漂至日本國沿海地方者、經官
  • 244,755,61,2106水師大員與日本國該處港口之文武大憲、均以平行之禮相待、以示和好之誼、該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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