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大日本古文書』 幕末外国関係文書 5 安政元年2月~同年3月. p.15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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即須兩國官員査明公議察奪、, 領事等官査辨、尚遇有日本國人與合衆國人因事相爭、不能以和平調處者, 納税餉、若有影射夾帶情事、經海關査出、罰貨入官、, 照各本國所立條約辨理、日本國官員均不得過問, 國地方官捉拿審訊、照日本國例治罪、合衆國民人由領事等官捉拿審訊、照, 一嗣後日本國民人與合衆國民人有爭鬪詞訟交渉事件、日本國民人由日本, 本國例治罪、但須兩得其平秉公斷結、不得各存偏護致致啓爭端、, 一亞美理駕合衆國民人因有要事、向日本國地方官辨訴、先禀明領事等官、査, 貨、並無拆動抽換情弊、即將某貨若干擔已完税若干之處、〓入牌照、發該商, 向領事等官辨訴、先禀明地方官、査明禀内字句明順事在情理者、即爲轉行, 一亞美理駕合衆國民人在日本國各港口、自因財産渉訟、由本國領事等官訊, 明辨理、若合衆國民人在日本國、與別國貿易之人因事爭論者、應聽兩造、査, 收執、一面行文別口海關査照、俟該船進口査驗符合、即准開艙出售、免其重, 明禀内字句明順事在情理者、即爲轉行地方官査辨、日本國商民因有要事, 一亞美理駕合衆國貿易船隻若在日本國洋面、遭風觸壤、擱淺遇盜、致有損壞, 安政元年二月, 捕縛及ビ, 裁判ノ權, 續及ビ裁, 第十九條, 第十八條, 第二十條, 領事裁判, 訴訟ノ手, 判ノ權利, 第二十一, 利, 條難破船, ノ救助, 權, 安政元年二月, 一五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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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捕縛及ビ
  • 裁判ノ權
  • 續及ビ裁
  • 第十九條
  • 第十八條
  • 第二十條
  • 領事裁判
  • 訴訟ノ手
  • 判ノ權利
  • 第二十一
  • 條難破船
  • ノ救助

  • 安政元年二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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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一五五

注記 (32)

  • 696,705,62,862即須兩國官員査明公議察奪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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