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大日本維新史料 編年之部』 2編 3 安政1年2月1日~同年2月10日 p.79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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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商船在外洋損壞、漂至中國沿海地方者、經官査明、亦應一體撫郵妥爲辨理、, 應聽其安生貿易、免致若累、, 欽差大臣、或兩廣〓浙兩江總督等大臣將原書代奏, 行文領事等官捉拿送囘、均不得稍有庇匿、至合衆國商民水手人等、均歸領事等官、隨時, 〓査約束、〓兩國人有倚強滋事、輕用火器傷人、致釀鬪〓重案、兩國官員均應執法嚴辨、, 事等官治罪、若有中國犯法民人、逃至合衆國人寓館及商船潜匿者、中國地方官査出、即, 合衆國民人貿易船隻財物、在中國五港口者、地方官均不得強取威脇、如封船公用等事、, 合衆國民人、間有在船上不安本分、離船逃走、至内地避匿者、中國地方官即派役拿送領, 嗣後合衆國如有兵船巡査貿易、至中國各港口者、其兵船之水師提督及水師大員與中國該, 朝廷者、應由中國辨理外國事務之, 嗣後中國大臣與合衆國大臣公文往來、應照平行之禮用照會字樣、領事等官與中國地方, 官公文往來、亦用照會字樣、申報大憲用申陳字樣、若平民禀報官憲仍用禀呈字樣、均不, 不得稍有偏拘致令衆心不服、, 得欺藐不恭有傷公誼、至兩國均不得互相徴索禮物、, 合衆國日後若有國書遞達中國, 第二十八條, 國官吏音信, 第三十條兩, 傳達, ノ對等, 不法停船, 米國國書ノ, 公安ノ維持, 第三十一條, 第二十九條, 人ノ捕縛及, 犯罪者〓走, 第三十二條, 安政元年二月十日, 七九八

頭注

  • 第二十八條
  • 國官吏音信
  • 第三十條兩
  • 傳達
  • ノ對等
  • 不法停船
  • 米國國書ノ
  • 公安ノ維持
  • 第三十一條
  • 第二十九條
  • 人ノ捕縛及
  • 犯罪者〓走
  • 第三十二條

  • 安政元年二月十日

ノンブル

  • 七九八

注記 (30)

  • 1817,729,65,1882該商船在外洋損壞、漂至中國沿海地方者、經官査明、亦應一體撫郵妥爲辨理、
  • 1590,737,58,676應聽其安生貿易、免致若累、
  • 310,726,61,1223欽差大臣、或兩廣〓浙兩江總督等大臣將原書代奏
  • 1239,735,72,2159行文領事等官捉拿送囘、均不得稍有庇匿、至合衆國商民水手人等、均歸領事等官、隨時
  • 1130,742,64,2146〓査約束、〓兩國人有倚強滋事、輕用火器傷人、致釀鬪〓重案、兩國官員均應執法嚴辨、
  • 1357,721,64,2173事等官治罪、若有中國犯法民人、逃至合衆國人寓館及商船潜匿者、中國地方官査出、即
  • 1701,726,65,2170合衆國民人貿易船隻財物、在中國五港口者、地方官均不得強取威脇、如封船公用等事、
  • 1471,717,63,2180合衆國民人、間有在船上不安本分、離船逃走、至内地避匿者、中國地方官即派役拿送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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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016,737,62,703不得稍有偏拘致令衆心不服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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