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大日本古文書』 幕末外国関係文書 5 安政元年2月~同年3月. p.14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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歸領事等官、隨時〓査約束、〓兩國, 人有倚強滋事、輕用火器傷人、致釀, 行文領事等官捉拿送囘、均不得稍, 有庇匿、至合衆國商民水手人等、均, 及商船潛匿者、中國地方官査出、即, 事等官與中國地方官公文往來、亦, 離船逃走、至内地避匿者、中國地方, 往來、應照平行之礼用照會字樣、領, 中國犯法民人、逃至合衆國人寓館, 官即派役拿送領事等官治罪、若有, 「合衆國民人、間有在船上不安本分, 鬪殺重案、兩國官員均應執法嚴辨, 免致若累、, 嗣後中國大臣與合衆國大臣公文, 不得稍有偏拘致令衆心不服、, 〓, 條犯罪者, 拿捕及ビ, 公安ノ維, 〓走人ノ, 第二十九, 音信ノ對, 第三十條, 兩國官吏, 持, 等, 不要, 安政元年二月, 一四五, 不要, articlexxx

頭注

  • 條犯罪者
  • 拿捕及ビ
  • 公安ノ維
  • 〓走人ノ
  • 第二十九
  • 音信ノ對
  • 第三十條
  • 兩國官吏
  • 不要

  • 安政元年二月

ノンブル

  • 一四五
  • 不要
  • articlexxx

注記 (31)

  • 906,727,75,981歸領事等官、隨時〓査約束、〓兩國
  • 789,729,75,988人有倚強滋事、輕用火器傷人、致釀
  • 1141,714,75,993行文領事等官捉拿送囘、均不得稍
  • 1023,720,76,985有庇匿、至合衆國商民水手人等、均
  • 1258,726,75,978及商船潛匿者、中國地方官査出、即
  • 203,728,74,994事等官與中國地方官公文往來、亦
  • 1607,713,80,989離船逃走、至内地避匿者、中國地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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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375,716,77,994中國犯法民人、逃至合衆國人寓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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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727,699,76,1009「合衆國民人、間有在船上不安本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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