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大日本古文書』 幕末外国関係文書 5 安政元年2月~同年3月. p.1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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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官接到領事官照會、即應秉公査, 産〓、〓騙之犯實已逃匿無踪、合衆, 行建造樓屋、並設立醫館礼拜堂及, 或暫住、均准其租賃民房、或租地自, 不能官爲保償、若控告到官、中國地, 明、催追還欠、尚欠債之人實已身亡, 或〓騙財物、聽合衆國人自向討取、, 中國商人遇有〓欠合衆國人債項、, 國人不得扱報洋行代賠之、舊例呈, 一合衆國民人在五港口貿易、或久居, 商之事、彷照此例辨理、領事官亦不, 領事官等官、體民情擇定地基、聽合, 殯葬之處、必須由中國地方官會同, 請着賠、若合衆國人有〓欠〓騙華, 保償、, 第十七條, 利及ビ遊, 居住禮拜, 埋葬ノ權, 兩〓民間, ノ負債, 第十六條, 歩區域, 不要, 安政元年二月, 一三八

頭注

  • 第十七條
  • 利及ビ遊
  • 居住禮拜
  • 埋葬ノ權
  • 兩〓民間
  • ノ負債
  • 第十六條
  • 歩區域
  • 不要

  • 安政元年二月

ノンブル

  • 一三八

注記 (26)

  • 1505,742,68,985方官接到領事官照會、即應秉公査
  • 1270,740,68,981産〓、〓騙之犯實已逃匿無踪、合衆
  • 446,721,71,991行建造樓屋、並設立醫館礼拜堂及
  • 563,723,71,990或暫住、均准其租賃民房、或租地自
  • 1622,745,68,982不能官爲保償、若控告到官、中國地
  • 1390,713,62,1008明、催追還欠、尚欠債之人實已身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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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856,759,69,983中國商人遇有〓欠合衆國人債項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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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681,673,70,1045一合衆國民人在五港口貿易、或久居
  • 917,735,67,982商之事、彷照此例辨理、領事官亦不
  • 209,718,74,988領事官等官、體民情擇定地基、聽合
  • 330,715,72,999殯葬之處、必須由中國地方官會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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