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大日本史料』 9編 17 大永2年10月-大永2年雑載 p.16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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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不赦矣、我之所以驅逐擒斬者、名正言順、彼豈能請還也、不幸後復有〓我邊將而去、, 名而擧也、彼居三浦、爲我邊民者久矣、自作叛亂、以負國恩、至於〓我邊將而去、則其, 參贊李芹等議、此事前已議之、皆不可爲之事、禮曹判書洪淑・參議李世貞議、庚午年被, 則國家置之度外而不責還乎、今當此機會、明言對馬島主之罪、以示不可從請之意、則彼必, 已、則待之亦難矣、侍講官尹止衡曰、上教事、乃臣所啓也、前日擒斬倭人者、非我國無, 遺種、大患斯平、今若責還前日〓去之人、則彼必曲從我言、而求請不已也、國家若一, 不從、則亦非所以待倭之道也、上曰、作罪被〓之人、豈得請之乎、但曲從我言而請之無, 無所言矣、袞曰、彼若還萬戸之妾及被〓之人而請和如舊、則將何以待之耶、上曰、萬戸, 議政南褒議、臣意、朝於經筵、已盡啓之、更無他意耳、右議政李惟清・左參贊沈貞・右, 之妾有無、未可知也、金世鈎必死矣、豈得還送乎、然如此之事、當更議而處之、, 癸未、領議政金詮議、庚午年被〓人責還事、已與南袞議之、臣意與袞經筵所啓意同、左, 〓人、義當責還、但彼若欲遂其意、曲從我言、一一刷還、因以不可從之事、請之不已、, 〓且永登浦萬戸妾及金世鈎等請還事、亦議而未決、其招政府及禮曹郎官、收議以啓、, 傳曰、, ○下, ○中, 略, 略, ○中, 略, ○下, 大永二年是歳, 一六六

割注

  • ○中
  • ○下

  • 大永二年是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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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一六六

注記 (23)

  • 1298,683,59,2201罪不赦矣、我之所以驅逐擒斬者、名正言順、彼豈能請還也、不幸後復有〓我邊將而去、
  • 1421,685,58,2231名而擧也、彼居三浦、爲我邊民者久矣、自作叛亂、以負國恩、至於〓我邊將而去、則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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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1176,685,58,2230則國家置之度外而不責還乎、今當此機會、明言對馬島主之罪、以示不可從請之意、則彼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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