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大日本維新史料 編年之部』 2編 3 安政1年2月1日~同年2月10日 p.79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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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國均不得禁阻、如或兵船損壞、亦准修補、, 隻冒合衆國旗號、做不法貿易者、合衆國自應設法禁止、, 一合衆國民人凡有擅自向別處不開關之港口、私行貿易、及走私漏税、或携帶鴉片及別項違, 批准後、兩國官民人等均應恪遵、至合衆國中各國、均不得遣員到來〓有異議、, 一和約一經議定、兩國各宜遵守、不得輕有更改、至各口情形不一、所有貿易及海面各款、恐, 不無稍有變通之虚、應俟十二年後兩國派員公平酌辨、又和約既經, 大伯理璽天徳既得各國選擧國會、公會大臣、議定允肯批准、限以十八個月、即將兩國, 禁貨物至中國者、聽從中國地方官自行辨理治罪、合衆國官民均不得稍有袒護、若別國船, 處港口之文武大憲、均以平行之禮相待、以示和好之誼、該船如有採買食物汲取淡水等項、, 以上關渉太平和好貿易海面各款條約、應俟各大臣奏明, 大皇帝, 君上批准之條約互換、若能早互換、尤爲善美、茲將現定條約先由, 大清, 大合衆國, 大清國, 日本, 大清國, 大清, 密貿易ノ禁, 員ノ待〓, 第三十三條, 條約ノ遵守, 米艦及其乘, 第三十四條, 制, 安政元年二月十日, 七九九

割注

  • 日本
  • 大清國
  • 大清

頭注

  • 密貿易ノ禁
  • 員ノ待〓
  • 第三十三條
  • 條約ノ遵守
  • 米艦及其乘
  • 第三十四條

  • 安政元年二月十日

ノンブル

  • 七九九

注記 (27)

  • 1774,683,65,1048中國均不得禁阻、如或兵船損壞、亦准修補、
  • 1430,684,67,1334隻冒合衆國旗號、做不法貿易者、合衆國自應設法禁止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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